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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险促平安要抓住“关键少数”落实责任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4-08 | 浏览:799次 ]

来源:法制网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系列评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使命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27号开始施行,这是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旨在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承担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今后5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又扛不住,国家安全就可能面临重大威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就可能被迫中断。”从这一判断来看,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必须把防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争不出现重大风险或在出现重大风险时扛得住、过得去”。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都推给上面,也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都留给后面,更不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制造风险。”

肩扛千金谓之责,背负万石谓之任。最重的责任往往由最“关键的少数”承担。《规定》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健全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当前,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方面是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另一方面是亟需处理的大量社会矛盾,尤其是不断涌现的各类急难险重的“事件”和“案子”。历史表明,越是发展,我们面临的新事务新问题越多;越是发展,我们面临的新旧矛盾越交织越复杂。如果应对不好、处理不当,就会导致问题扩大、矛盾升级,甚至乱象丛生,影响发展进程。因此,必须统筹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曾指出,“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要努力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把公共安全作为一项“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民生工程来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浙江的平安建设经验表明,“两项制度”,即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制度与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制度是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的定期工作;“两张表”,即 “经济报表”和“平安报表”,是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每月的成绩单。

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责任体系必须众人参与、层层负责、环环相扣、衔接配套,才能务实管用。《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同时,强调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成员单位向同级综治委报告工作总结、工作安排;下一级综治委每年向上一级综治委报告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等等。《规定》通过报告、督查、考核、参与等制度、机制与程序的设定,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的落实。

没有正确的激励和严肃的问责,就难以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为此,《规定》列举了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如何操作的方式方法,指出凡是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都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于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的规划设计,下一步是真正地落实《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为政贵在行,“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只有真正地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落到实处,才能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