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制建设 >> 法律法规


综治领导责任制的法治化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4-11 | 浏览:2078次 ]

来源:法制网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系列评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综治领导责任制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综治领导责任制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已经被实践证明的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法治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选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方面的工作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由法治的特点和优势所决定的。法治是长治久安的根本之道,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确定性、可预期性,特别是当前社会矛盾高发多发,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法治有利于实现社会矛盾从个别化处理转向规范化处理,从运动式治理转向制度化治理,从过度依赖权威控制的人治模式转向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模式,从而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避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现象。

综治领导责任制法治化的主要体现

其一,职责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职责的行使主体、内容、权限、方式和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习近平指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对综治领导责任做出了制度化安排,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其二,责任法定。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和依据。责任法定以职责法定为前提,既要避免无限责任,也要避免无人负责。《规定》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追责情形和方式。同时,实行奖惩并举,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综治领导责任制助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

综治领导责任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和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力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包括治理体系法治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两个方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法治化,主要指的是制度层面,涉及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等不同方面的制度安排,如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信访、调解、违法犯罪工作防范惩治机制等。综治领导责任制是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具有重要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法治化,主要指的是制度执行层面,通过奖惩并举、责任倒逼的激励约束机制。综治领导责任制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的能力。一是有利于破除“唯GDP论英雄”的观念,树立新的政绩观,树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理念。二是有利于破除“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的庸俗稳定观,树立维权就是维稳的新理念。三是有利于促进依法办事,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通过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合法性审查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等引发社会矛盾。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具体个案是检验综治领导责任制生命力、检验法治权威的试金石。同时,随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日益精细化、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日益科学化等,综治领导责任制也要适应新的变化,不断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