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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之五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4-07 | 浏览:818次 ]

来源:湖南长安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3条,由六部分构成。虽然篇幅不长,但最大亮点是其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约束力,是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一大重要举措。今日推出解读五:

综治领导责任制为“中国梦”保驾护航

《规定》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这是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领导责任,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高度重视。在内容上,明确定位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角色,明确提出“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等,对推动责任落实、助推平安中国建设以及保障实现“四个全面”、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都可谓意义重大。

《规定》还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这些责任追究并没有仅停留在简单规定上,每项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在地方领导,尤其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抓住领导这个“牛鼻子”或者“关键少数”,分明奖惩,细化责任,事前做好维权疏导,事后做好调查处理和问责,则相信维护好社会治安、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生活栖居环境、助推实现“中国梦”,将不再是空话和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