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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之三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4-05 | 浏览:2285次 ]

来源:湖南长安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3条,由六部分构成。虽然篇幅不长,但最大亮点是其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约束力,是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一大重要举措。今日推出解读三:

明确六种追责情形及相应追责方式

按照《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此次《规定》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程序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如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6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介绍,此次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以分台阶实施的方式,依次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一票否决等四种方式来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的问题,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指出,《规定》明确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相比以往,《规定》增加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惩处方式,加大了处罚力度,震慑作用明显。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下抓一级保证了责任督导和追究主体有足够的权威,能够解决领导责任制实施难的问题,真正落实责任督导和追究。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这种规范追责情形和方式,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