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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规之要点解读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5-09 | 浏览:2191次 ]


来源:今日头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之要点解读
✜追责范围更加明确
★ 忽视社会综治、工作落实不力、基础工作薄弱的要追责!
《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进行社会督导和责任追究。”
★ 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要追责!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 社会综治考核“挂科”的,要追责!
《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 无视群众反映、重点治安问题“反弹”的,要追责!
《规定》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票否决”绝不手软
《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总之,社会治安是关联千家万户的大事。“要有幸福感,先有安全感。”二要让治安责任真正“落地”,就必须抓住关键少数。正如《规定》第三条所述:要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