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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出台规定 压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治责任——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4-26 | 浏览:2079次 ]

来源:河北青年报

针对有的地方存在的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出台《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围绕谁来问责、如何问责、怎么追责,划出硬杠杠,设定硬程序,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了追责情形和方式。

其中,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被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谁来问责?突出“关键少数”的综治领导责任

《规定》首先明确“关键少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责任: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一把手”工程,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解读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当前公共安全事件易发多发,维护公共安全任务繁重。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同时,综合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诫等手段,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如何问责?与业绩评定以及职务晋升等挂钩

《规定》要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等。《规定》明确,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解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抓住了责任制的“牛鼻子”,起到了“指挥棒”作用。

怎么追责?明确六种追责情形以及追责方式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被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详见右表)

《规定》还明确了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要求,具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等四种情形之一,应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详见右表)

■解读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规定》最大亮点是以分台阶实施的方式,依次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一票否决等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的问题,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被追责六种情形

1.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3.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6.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应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四种情形

1.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