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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落实综治责任不力影响晋升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4-21 | 浏览:1902次 ]

来源:广州日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规定通过建立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及有关方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一把手”工程。

规定还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

突出强调“关键少数”的综治领导责任

“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综治领导责任制,其实中央有关政策文件早有规定,但往往是原则性的要求比较多。有的地方还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规定着重在增强文件的操作性上下功夫,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了追责情形和方式,强化了督导检查措施,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规定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规范表彰奖励办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例如,要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等。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被责任督导和追究的6种情形

1.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3.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6.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