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制建设 >> 法律法规


浅议“证人出庭作证”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4-10-28 | 浏览:777次 ]

来源:陕西政法网

http://www.sxzf.gov.cn/0/1/166/15181.htm

面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反贪部门如何应对证人出庭可能带来的新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迫切的课题。

充分做好证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要高度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尤其是证言善变不稳固的证人,要充分预计到其出庭的可能性,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一是在侦查阶段询问证人时做好证言的采纳和固定工作,全方位、多角度收集证人证言,并通过对其内容的核实和相关证据的查实加以固定,如行贿款物的来源,减少甚至杜绝翻证现象;二是做好出庭证人的思想工作,鼓励其走上法庭、勇于作证,充分激发证人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防止部分证人因受到干扰后思想产生变化而拒证翻供;三是深入收集证人的信息资料,对出庭证人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再次加以复核验证,充分掌握证人的性格弱点、思想状况等情况,及时和公诉人沟通协商,制定相应的对策。

制定有效的出庭证人保护制度

通过对新刑诉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加大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并要制定相应机制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的各种行为。一是商讨确定出庭证人的保护原则,如“谁主张、谁保护”,即公诉人申请出庭作证的,由检察机关负责保护,法院主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负责保护;二是单独或联合公安、法院加紧研究证人保护机制在操作层面的落实事宜,包括适用对象、启动时机、措施种类、力量配备、补助标准等细节,确保保护机制在实践中适用到位;三是对关键证人、污点证人重点关注和保护。

建立应对证人翻证的应对机制

证人出庭作证大多数情况都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不利,侦查部门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应对。逐步实行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尤其是案件的关键或主要证人,在询问时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此固定和反映询问过程的规范和内容的真实,有效遏制证人出庭变证翻证的不利局面。